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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24-07-05 14:16  点击量:343

南工图字〔2024〕6号

图书馆藏书是高校的重要财产,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保障,教育部《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二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和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为此,特制订相关赔偿制度。

一、读者借阅书刊应该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要及时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章,以分清责任;

二、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毁、遗失等情况,应立即归还损毁书刊并按照规定做出赔偿;

三、读者在归还书刊时,若发现对书刊有批点、涂画、撕、挖等情况,按其损毁程度进行赔偿:

不影响内容完整情况:按原价的10%赔款;

影响内容完整情况: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抵偿,或按图书原价赔款。

四、读者严重损毁或遗失书刊,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领导同意用新版书抵偿(每本书须缴纳加工费2元),或者按照图书原价赔偿。

五、凡借出书刊,未经本馆同意,不得私自拆散,否则除付装订费外,还将进行罚款处理,平装本罚款10元,精装本罚款25元;

六、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应主动申请处理,并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按章加罚。书刊赔款后,若在本学期内复得者,可凭本馆收据还书退款,但需交纳手续费2元;

七、故意损坏书刊者,除进行批评教育、赔款外,还须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报上报学校、院系给于警告处分。

八、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图书馆。

本制度制定于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