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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制度
发布日期:2024-07-05 14:15 点击量:2449
NTZD〔002〕
此规则适用于馆内纸质图书、文献的借阅。
一、借书办法
(一)校内读者可通过电子借阅证在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证不得转借他人。
(二)借书时,需确认借阅书籍的信息,包括书籍名称正确与否,有无污损、残缺,是否有光盘等附件夹带等,在自助借还机上确定消磁成功后方可带离图书馆;严禁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借书结束后退出本人借书界面,防止他人用此借书界面继续借书)
(三)所借书籍,须妥善保管,请勿涂改、批划与撕毁,一经发现,将依据《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四)对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夹带书刊者,均以盗窃书刊论处。
二、借阅数量与期限
三、还书办法
(一)读者所借图书须在规定的借期内归还,如逾期还书,须缴纳超期罚款,每本书0.1元/天,寒暑假不计算时间。
(二)若在寒暑假期内到期的图书,可在开学2周内还清,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因外出实习或因公差而致逾期者,须在回校后院部开具证明,三天内归还,否则按逾期处理。
(三)在自助借还机上还书时显示充磁成功后,才能把图书放入还书车中。
四、图书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一)读者借阅书刊应该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要及时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章,以分清责任;
(二)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毁、遗失等情况,应立即归还损毁书刊并按照规定做出赔偿;
(三)读者在归还书刊时,若发现对书刊有批点、涂画、撕、挖等情况,按其损毁程度进行赔偿:
1.不影响内容完整情况:按原价的10%赔款;
2.影响内容完整情况: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抵偿,或按图书原价赔款。
(四)读者严重损毁或遗失书刊,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领导同意用新版书抵偿(每本书须缴纳加工费2元),或者按照图书原价赔偿。
(五)凡借出书刊,未经本馆同意,不得私自拆散,否则除付装订费外,还将进行罚款处理,平装本罚款10元,精装本罚款25元;
(六)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应主动申请处理,并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按章加罚。书刊赔款后,若在本学期内复得者,可凭本馆收据还书退款,但需交纳手续费2元;
(七)故意损坏书刊者,除进行批评教育、赔款外,还须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报上报学校、院系给于警告处分。
本制度修定于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