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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水电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08 12:10  点击量:2947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南昌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管理机制。

第 二 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能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 三 条

南昌工学院校内供水供电的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 四 条

燃气使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用 电 管 理

第 五 条

申 请 用 电 与 终 止 用 电

(一)校内的用电使用性质,划分为两类:

一类:教学类用电,包括教学用电、教学配套设施用电、路灯、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灯光球场等公共区域用电。

二类:代收费类用电,包括本校内运营单位、校内商业街、食堂、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规定外等应收费的用电。

(二)凡需用电的商户,应向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提出申请,商户须与学校签订《用电合同》,严禁私自乱接、乱挂线路电线及二次售电。

(三)商户用电设施、户名、暂停或终止等任何形式的变更,必须在事前向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商户需增容用电时,必须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审核通过并缴纳增容费后方可实施增容费用如下:

1、增容电压220V,功率6KW以内,增容费1500元/次;

2、增容电压220V,功率6-12KW以内,增容费2000元/次;

3、增容电压220V,功率12-20KW以内,增容费3000元/次;

4、增容电压3800V,功率6KW以内,增容费3000元/次;

5、增容电压3800V,功率6-12KW以内,增容费4000元/次;

6、增容电压3800V,功率12-20KW以内,增容费5000元/次;

7、增容电压3800V,功率20-30KW以内,增容费6000元/次;

8、增容电压3800V,功率30-40KW以内,增容费7000元/次;

(五)临时施工用电,必须安装用电表,按表进行计量,不得私自在表外取电,除合同内有约定用电由学校承担外的项目。

(六)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有维护公共用电设施的义务,发现学校公共区域用电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第 六 条

电 表 管 理

(一)用户用电必须安装电表。

(二)电表出现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量时,用户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申请更换。

(三)用户需更换电表时,不得自行购买、安装,只能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统一置换。

(四)用户对电表有保管义务,不得在电表附近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电表的检查,影响供电的安全。

第 七 条

电 费 收 费 管 理

(一)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按月查抄电表使用量,按月向财务提交报表。

(二)电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电价的制定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处统一制定:

商业性质用电0.62电价+0.15线损+0.36维修管理费=1.13元/度;琅程幼儿园、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南昌工业工程学校用电价格0.62电价+0.15线损=0.77元/度。教学用电、办公用电、教职工公寓用电、学生公寓用电0.62元/度;

以上价格如遇市政调整,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将重新制定价格并以新规定为准。

(三)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每月按时对商户进行电费催缴。用户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电费,逾期未缴费者,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有权对其停止供电并收取送电费。

(四)每月汇总各区域用电量报表,不定期进行用电排名公告。

  第三章    用 水 管 理

第 八 条

申 请 用 水 与 终 止 用 水

(一)校内的用水使用性质,划分为两类:

一类:教学类用水,包括教学用水、教学配套设施用水、消防用水、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用水。

二类:代收费类用水,包括本校内运营单位、校内商业街、食堂、教职工宿舍等应收费的用水。

(二)凡需用水的商户,应向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提出申请,商户须与学校签订《用水合同》,严禁二次售水。

(三)商户用水设施、户名、暂停或终止等任何形式的变更,必须在事前向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临时施工用水,必须安装用水表,按表进行计量,不得私自在表外取水,除合同内有约定用水由学校承担外的项目。

(五)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有维护公共用水设施的义务,发现学校公共区域用水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第 九 条

用 水 计 量 管 理

(一)用户用水必须安装水表。

(二)水表出现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量时,用户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申请更换。

(三)用户需更换水表时,不得自行购买、安装,只能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统一置换。

(四)用户对水表有保管义务,不得在水表附近堆放物品,以免影响水表的检查,影响供水的安全。

第 十 条

水 费 收 费 管 理

(一)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每月查抄水表使用量,按月向财务提交报表,教师公租房按季度提交报表。

(二)水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商业特殊行业用水费:10.15水价+0.5管损+1.3维修管理费=11.95元/吨;商业性质用水费:3.05水价+0.5管损+1.3维修管理费=4.85元/吨;教职工宿舍3.05元/吨。

以上价格如遇市政调整,按调整价为准。

(三)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每月按时对商户进行水费催缴。用户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费者,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有权对其停止供水。

(四)每月汇总各区域用水量报表,不定期进行用水排名公告。

  第四章    节 水 节 电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节 水 节 电 管 理

(一)全面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全校师生的节能意识,杜绝浪费形成节能风尚。

(二)全校师生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按规定使用空调,空调开启温度如下:

1、夏季开启规定:天气预报温度达到30度以上,且时长4小时以上,室内空调温度应设置不能低于26度;

2、冬季开启规定:天气预报温度低于10度以下,且时长4小时以上,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能高于20度;

空调使用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处罚。

(三)学校用水用电实行区域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区域责任划分表见附件二)。

(四)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2KW以上电器大功率电器。

(五)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启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物业用水按需取用,杜绝浪费。

  第五章    违 规 与 处 罚

第 十 二 条

任何商户都必须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严禁违规用水用电。

(一)擅自更改用水用电设施,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发出《违规使用水电处罚通知书》,一次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学校损失的,除罚款外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撕毁封条、开启铅封、伪造铅封窃取水电,故意损坏水电表以及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发出《违规使用水电处罚通知书》,其当月水电用量按往月用量最高值2倍计算并按第(一)条进行处罚。

(三)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用于洗车、施工、冲刷地面的,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发出《违规使用水电处罚通知书》,一次可处罚1000元。如有基建等部门施工过程中和结束后保洁用消防水,高压疏通车用消防水等使用消防用水时,必须向学校保收处消防部门备案。

(四)凡有本条(一)至(三)款行为,在《违规使用水电处罚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缴清罚款者,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将停水停电处理。

(五)违反空调使用规定,违规开启空调者处以100元/次的处罚,不能确认的则由该办公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 十 三 条

水电表无法正常使用时,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将下发《水电表更换通知书》。用户在接到《水电表更换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更换手续,停水停电处理。

第 十 四 条 

已被停水停电用户需恢复供水供电,须缴清所欠费用,方可恢复供水供电。

第 十 五 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后勤管理处跟各单位签订节能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