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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图书馆实习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09 09:50  点击量:28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部分部门用人压力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实习平台特设定实习生岗位。我校现有实习生岗位19个,其中图书馆13个、财务处2个、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学科研处、信息技术与实验中心、党委组织部各一个。为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录用规定、录用程序、管理规定、实习生待遇、实习生离职等五部分组成。

第二章 录用规定

第三条:实习生录用原则上要求为本科生;与所实习的岗位工作专业相关或相近者优先考虑;中共党员及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第四条: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其他疾病,身体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程序

第五条:实习岗位分为两类

1)、一般实习:以完成毕业实习或解决生活困难为目的的实习生

2)、 带岗实习:作为学校人员储备而招聘的实习生 

第六条:申请使用实习生的部门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呈批件形式)经过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能招录实习生。

第七条:申请一般实习的学生须说明自己实习的目的、实习期限、个人简历、联系方式等并由所在学院开具实习生推荐表(附表一),经人事处批准后办理实习手续,并安排到相应岗位实习。

第八条:带岗实习生通过人事处面试合格后办理实习手续。带岗实习生根据学校的岗位要求安排到相应岗位实习,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部门和人事处考核的结果,由人事处再次组织面试,择优录用为学校员工。

第九条:实习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院开具的实习生推荐表(附表一);

3)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张;

4)学生课表一张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各实习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报人事处备案。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学校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对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实习部门可递交取消其实习资格申请,并报人事处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实习生不得带任何其他人员进入学校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实习生的安排和调整由人事处负责,实习具体工作由实习部门的主管安排。

第五章 实习生待遇

第十三条:实习生节假日三节福利只享受礼品福利,不享受金额福利。实习生享受教师工作餐待遇,不享受住房待遇。实习生的工资根据其工作时间分为三个档次。

1)、每月400元标准(周工作量不低于20个小时)

2)、每月700元标准(周工作量不低于40个小时)

3)、每月800元标准(周工作量不低于40且任务偏重者)

第六章 实习生离职

第十四条:实习生结束实习前一周,必须填写离职申请表(附表二),并向实习部门负责人说明。实习结束前须做好工作交接,办好离岗手续。 

第十四条:实习结束,由实习生所在部门与人事处共同填写实习生考核意见并给予相应鉴定。 

第十五条:实行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立即终止实习,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